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64號
TNDV,107,補,964,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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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64號
原   告 洪春培 
被   告 程李金玉
      林紫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再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
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
聲明第一項為確認被告林紫翎於被告程李金玉所有坐落臺南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7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及坐落上開土地上建號149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
街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經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字號
普字第003450號、登記日期民國107年1月11日,設定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抵押債權不存在;
聲明第二項為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又系爭抵押權之擔保物即前
開土地及建物設定權利範圍部分之價額共計為3,843,332元(計
算式如附表),已高於其所擔保之債權總額200萬元,應以其所
擔保之債權總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本件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200萬元,而供擔保物
之價額為3,843,332元(計算式: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
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
之實價登錄交易記錄於起訴時相近時點有1筆,單價為123,026元
/坪(小數點後四捨五入),系爭建物總面積為103.27平方公尺
(主建物面積合計83.6平方公尺+陽台面積13.2平方公尺+共有
部分6.55平方公尺【面積52.4平方公尺乘上權利範圍八分之一】
)≒31.24坪,123,026元×31.24=3,843,332元(小數點後四捨
五入),即系爭不動產市價約為3,843,332元),未少於擔保債
權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
保債權額200萬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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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