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57號
TNDV,107,補,957,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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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協修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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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