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被 告 周竫詠即周震宸即周天河
呂芮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行為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
仍未繳納裁判費。由於原告就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所有之利益為
其對被告周竫詠之債權,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所有之利益也是其
對被告周竫詠之債權,故參考司法院(82)廳民二字第078
29號函所載之研討結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
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8號之研討結果,依訴之聲明第2項所
請求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462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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