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佳利等間確認買賣行為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95,900
元(即房屋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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