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29號
TNDV,107,補,929,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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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告 鄭秋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
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0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自應以原告
主張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受領之薪資總額,為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至於兩造間僱傭契約嗣於何時始會發生法
定或合意終止而消滅並不能確定,故其存續期間未定。而原告係
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有退休申請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可稽;原告主張於105年9月11日非自願離職,當時約45歲,距
勞動基準法所規定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20年,依上開說明
,應以10年期間原告所能獲得之薪資總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又原告主張最後一個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見本院
107年度新勞調字第15號卷第105頁電話紀錄)計算,則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640,000元(計算式:22,000元12個月10
年=2,6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又勞工或
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
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依該規
定,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13,56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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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