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 告 王德守
王碧桃
被 告 王剴暐
王隆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主張之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25,1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