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占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26號
TNDV,107,補,926,2018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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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   告 王德守 
      王碧桃 
被   告 王剴暐 
      王隆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主張之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25,1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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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