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占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26號
TNDV,107,補,926,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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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   告 王德守 
      王碧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隆杰王剴暐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明確、特定之訴之聲明(即請求被告返還原告何物?如係土地,應載明詳細之土地地號及請求被告返還之面積及範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 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 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明確特定、具體合法,始謂已表明 訴之聲明。又繳納裁判費亦係起訴合法要件,原告請求內容 不明確,本院亦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第一審裁判費。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本件起訴之訴訟利益金額,訴 之聲明雖有記載「被告占有侵奪原告占有物,依法請求返還 」,但上開內容顯不明確、具體、特定,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爰定期間命原告 補正,原告如係主張所有物遭被告無權侵奪,應補正係請求 被告返還原告何所有物?應提出遭侵奪之所有物證據資料( 如係土地提出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如係建物,提出建物謄 本資料)及請求被告如何返還之內容(如係土地,應敘明請 求被告返還之面積及範圍)並敘明該所有物之交易價值,俾 由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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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