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 告 謝梅英
被 告 臺南市歸仁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生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
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臺南
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67地號土地,於民國102年10月1
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萬元
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上開土地之總價
額為1,083,000元【計算式:(66地號土地面積862平方公尺+7地
號土地面積1038平方公尺)×570元/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
地現值)=1,083,000元】,少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240
萬元,依上規定,自應以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08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