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09號
TNDV,107,補,909,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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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9號
原   告 黃宏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書諒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98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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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