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7號
原 告 王和榮
代 理 人 林錦輝律師
被 告 王永在
被 告 顏福生
被 告 顏金印
被 告 顏文全
被 告 王瑞霖
被 告 范春木
被 告 王偉勝
被 告 王阿立
被 告 王正皇
被 告 王網
被 告 王珠英
被 告 林王梅珠
被 告 顏李美
被 告 顏秀琴
被 告 顏慶德
被 告 顏慶郎
被 告 顏秀月
被 告 唐水聖
被 告 王竹杉
被 告 王世記
被 告 王世輝
被 告 王世献
被 告 王惠弘
被 告 王柯碧雪
被 告 王聖文
被 告 顏漢仁
被 告 顏志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26,481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計算式: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000元×3,341.23平方公
尺×1/16(原告權利範圍)=626,4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