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92號
TNDV,107,補,892,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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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2號
原   告 張峻俐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景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0地號、面積1,85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及其
上同段211 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 巷00
0 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均移轉登記與原告,該土地公告現
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20 元,其上之房屋課稅現值為
107,200 元,是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24,200 元【計算
式:(1,850 ×820 )+107,200 =1,624,200 】,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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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