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77號
TNDV,107,補,877,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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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7號
原   告 陳宏昌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朱純暄律師
      黃聖珮律師
被   告 蕭淑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26,558元【
即請求移轉登記之房地價額,土地部分:105,000元(每平方公
尺土地公告現值)×777.64平方公尺×674/10000=5,503,358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建物部分課稅現值323,200元,合計為5
,826,5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7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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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