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方耀東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07,9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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