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告 李榮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徐甘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搭建之鐵皮屋占用原告所有之坐落臺
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約410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1,600 元,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56,000 元【計
算式:1,600 ×410 =656,00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5 日後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