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49號
TNDV,107,簡上,49,2018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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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李怡萱
      李怡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金
被 上訴人 姚繼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5 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理由欄五(三)中關於「15%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8%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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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