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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245號
TNDV,107,簡上,245,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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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柯春蘭 


      黃曉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亭宇律師
      吳俊宏律師
      林冠廷律師
      蔡文斌律師
上 訴 人 陳囿辰即陳榮達

被 上訴人 梅雅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天賜 
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柯佾婷律師
      蘇清水律師
複 代理人 魏宏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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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