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45號上 訴 人 柯春蘭 黃曉蓓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亭宇律師 吳俊宏律師 林冠廷律師 蔡文斌律師上 訴 人 陳囿辰即陳榮達被 上訴人 梅雅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天賜 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柯佾婷律師 蘇清水律師複 代理人 魏宏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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