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336號
TNDV,107,消債更,336,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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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文濱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㈠依據本院107年度南司消債調字426號之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陳報聲請人尚積欠29,735元。請聲請 人說明債權人清冊是否有漏列「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如有漏列情事,請依目前實際債務狀況,提出更正 後之債權人清冊。
㈡請補提聲請人及聲請人主張受聲請人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家庭系統表。
㈢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 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 ?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 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
㈣聲請人自陳其現為臺南市長青樹協會之員工,每月薪資約新 臺幣22,000元,請聲請人補提該協會名義所出具之107年8月 至10月之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㈤請說明債務人和其受撫養之人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 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



或保險金?若有,請務必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
㈥請說明受其撫養親屬除上開補助或保險金外,是否有其他收 入?如有,請說明收入之內容、金額、期間?並提出相關證 明或切結書。
㈦請聲請人說明有無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應陳報 係屬法院之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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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