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92號
TNDV,107,消債更,192,2018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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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秀珍 

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秀珍自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 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 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 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 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 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任職於全成棉行,每月薪資約新台幣( 下同)22,000元,除此薪資收入外,並無其他財產,然累積 債務總金額已達2,776,448元,均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 務,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 務清理之調解,請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台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債 務人尚須扶養一名子女,每月薪資收入扣除個人生活必要費 用12,388元、扶養費後,實無法負擔債權銀行所提供之還款 方案,以致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 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依上開規定,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聲請更生等語。三、債務人其曾於民國107年6月間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惟因無法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所提供之任何還款方案,而



調解不成立等情,業據債務人提出107年7月3日前置調解不 成立證明書為證,堪認債務人確已與最大債權銀行踐行前置 調解而不成立。
四、又債務人主張其目前任職全成棉行,每月薪資收入22,000元 ,負債均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名下並無任何財產, 而債務人僅是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之事實,業據提出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政部 南區國稅局104年、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214號卷查明,堪信債務人此部分主張 為真實。
五、再者,最大債權銀行於債務人申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時,僅陳 報各債權銀行之債權合計3,808,616元,而債務人除台新銀 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元大商業銀行外,另積欠長鑫資產股份有限公司627,000 元、元大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1,413,939元、新光行銷股 份有限公司93,776元、臺灣金聯股份有限公司303,126元、 摩根聯邦資產股份有限公司183,360元,有債務證明、債權 計算書及債權人債權陳報狀附於本院調解卷,是債務人之債 務合計6,429,817元。本件最大債權銀行未提出任何還款方 案,倘依目前最長期限180期計算,債務人每月仍需清償 35,721元(計算式:6,429,817÷180≒,元以下,四捨五入 )。惟查,債務人每月收入僅22,000元,而臺南市政府公告 107年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2,388元, 則債務人每月所領之薪資22,000元扣除其最低生活費12,388 元後,顯不足支付上開35,721元之還款金額。準此,堪認債 務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六、綜上所述,債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在 1,200萬元以下。債務人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請 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 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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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