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理之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救字,107年度,12號
TNDV,107,消債救,12,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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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賴春渢即賴春風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107年度消債清字
第33號)聲請暫免繳納清算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暫免繳納本件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本條例)清算前置調解事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下稱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本條例第7條第1項之規 定,聲請准予暫免繳納本條例第6條所定費用等語。二、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本條例第7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 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 乙節之特別規定,本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亦應 有其適用。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 審查表決定通知書申請編號:0000000-C-007、准予全部扶 助)1份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係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聲請人聲請本條例清算事件卷宗, 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附證據資料,尚非顯無准許之望, 則本件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申請法律扶助獲 准,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准予暫免繳納本條例第6條所定費 用。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 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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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