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759號
TNDV,107,司聲,759,2018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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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杜家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 人之債權讓與紘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紘鼎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又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豐邦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又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鼎威企業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4月 25日又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經聲請人依據民法 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 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2次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債權讓與存證 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云云。並提出本院債權憑證 、債權讓與存證信函、債權讓與聲明書、退回信封、相對人 戶籍謄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惟查:相對人之戶籍確設於「臺南市○○區○○里○○路0 段000巷0弄00號」,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1紙 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 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2次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固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然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三分局派員查訪該址,該分局函覆相對人確實居住於 該址,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7年11月20日南市警 三偵字第1070564214號函暨查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是以, 尚難逕認相對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無法送達之情形,故 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公示送達,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 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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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紘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