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725號
TNDV,107,司聲,725,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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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盧谷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台北榮星郵局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於民國106年4月25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原債權 人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聲請人依據民法 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 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 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函意思表示 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 、台北榮星郵局存證信函、退回郵件、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 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確設於臺南市○○區○○里○○○00號 ,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足參。聲請人 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 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且經本院函 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該分局回函表示,據相對人 兄在場稱,相對人並未居住戶籍址,亦無相對人之聯絡方式 ,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回函附卷可查。茲相對人確 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 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 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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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