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689號
TNDV,107,司聲,689,2018122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張瑞萍 
相 對 人 許漢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陸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 106年度訴字 第 640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即原告全部勝訴,相對人即被告不 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裁定駁回,訴訟業於 民國107年1月18日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爰 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書與單據 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附表: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合 計│7,600元 │由相對人負擔。 │
├──────┴───────┴───────────┤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7,600元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