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520號
TNDV,107,司聲,520,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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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陳興時 
相 對 人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炯棻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216號假處分事件,聲請
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 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 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 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 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 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處分聲請人之財產, 經本院以107年度裁全字第39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 ,對於聲請人之股票為假處分,並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執全 字第216號假處分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之股票,相對人迄未 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 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 107度裁全字第39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就聲請人 之股票予以假處分,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執全字第216號假處 分執行事件扣押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 度裁全字第39號假處分裁定卷、107年度司執全字第216號假 處分執行卷等卷宗審核無訛,惟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就前開假 處分裁定業已提起本案訴訟(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9號民 事訴訟事件)繫屬於本院,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在 卷可參,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107年度重訴字第189號返還 股票民事卷宗查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 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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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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