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515號
TNDV,107,司聲,515,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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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城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華琪 


相 對 人 臺灣三帆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錫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七年度存字第十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壹拾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77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 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105,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7年 度存字第1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 即受擔保利益人簽具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份,同意 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本院107年度存 字第15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系爭擔保金等語。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5號提存書 、取回提存物同意證明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各一件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7年度司執全字第23號假扣押執 行卷、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775號假扣押裁定卷、本院10 7年度事聲字第17號聲明異議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 年度抗字第64號假扣押聲明異議卷及本院 107年度存字第15 提存卷等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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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三帆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邦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