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3650號
TNDV,107,司繼,3650,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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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3650號
聲 請 人 康許梅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康天成(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市區
  ○○里○○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康天成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康天成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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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