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3539號
TNDV,107,司繼,3539,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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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3539號
聲 請 人 劉又升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周梅影(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西港區蚶西
港19號之7)於民國107 年11月9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
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婉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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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