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周蓓苓
相 對 人 王志聰地政士即梁明豊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管理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梁明豊之遺產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梁明豊於民國107年2月7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 5月7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480,000元抵 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 本金400,000元,又第三人梁明豊於107年5月5日死亡,其繼 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經鈞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552號民事 裁定選任王志聰地政士為被繼承人梁明豊之遺產管理人,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家事法庭函、借據等影本各1件、土 地登記謄本1件及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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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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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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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安平區 │ 金華段 │4 │2669.00 │10000分之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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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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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三│四│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建築│ │ │ │
│ │號│ │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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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2│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8層樓房 │60│29│90│平│鋼筋│18│平│全部 │
│ │40│慶平路193巷6│平區金華│鋼筋混凝│.7│.9│.7│方│混凝│.6│方│ │
│ │ │號三樓之1 │段4地號 │土造 │6 │5 │1 │公│土造│8 │公│ │
│ │ │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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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金華段830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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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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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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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82│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8層樓房 │16│16│平│10000 │
│ │22│慶平路193巷6│平區金華│鋼筋混凝│.7│.7│方│分之17│
│ │ │號 │段4地號 │土造 │0 │0 │公│7 │
│ │ │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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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金華段8303建號,權利範圍0分之0 │
│共有部分:金華段8305建號,權利範圍0分之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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