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336號
TNDV,107,司拍,336,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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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許哲瑞 
相 對 人 劉邦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 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36年10月3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 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②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借款,設定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136年10月31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106年11月8日簽發面額3,596,038元、96,000元 、均未載到期日之本票2紙,及簽立借款契約書1紙向聲請人 借款。詎經聲請人於106年11月8日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未 獲清償,尚積欠共計3,692,03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固具狀表示無任何 貸款4,000,000元匯入,並不存在,目前已由鈞院107年度補 字第761號承辦中,請求駁回本件聲請云云。惟抵押權人聲 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 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 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



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之存否,需經實體審判始 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 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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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3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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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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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北區 │ 華興段 │1591 │278.00 │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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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 北區 │ 華興段 │1591-1│34.00 │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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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3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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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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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1│臺南市北區開│臺南市北│1層樓房 │44│44│平│4分之1│
│ │39│南街181號 │區華興段│鋼骨造 │.5│.5│方│ │
│ │ │ │1591地號│ │3 │3 │公│ │
│ │ │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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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