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7年度,248號
TNDV,107,司家聲,248,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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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謝仁釗 
聲 請 人 謝心如 



相 對 人 謝仁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謝仁哲應給付聲請人謝仁釗謝心如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 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 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 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 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仁釗謝心如與相對人謝仁哲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鈞院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24號分 割遺產事件判決確定,並命相對人依三分之一比例負擔訴訟 費用。本件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57,52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2項之規定,檢具費 用計算書及單據正本向法院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謝仁釗謝心如與相對人謝仁哲間請求分 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以107年度家繼訴 字第24號判決,嗣經聲請人二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 年度家上字第67號分割遺產事件審理中,因聲 請人二人於107 年10月23日撤回上訴而全案已告確定,依前 揭判決主文第三項載明「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每人各三分之一 之比例負擔」等各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卷宗核 閱屬實,聲請人提出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聲請,即屬有據 。次查,本件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第一審裁判費為57,529元, 而前開費用係由聲請人先行預納之事實,此有聲請人所提出



之本院裁判費收據為據,足堪認定。而該費用既由聲請人先 行墊付,聲請人自得向相對人謝仁哲請求返還,故相對人謝 仁哲應給付聲請人謝仁釗謝心如之訴訟費用額為19,176元 (即57,529元×1/3=19,176元),爰裁定如主文。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婉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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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