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7年度,200號
TNDV,107,司家催,200,2018122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催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楊絡安之遺
      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耀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楊絡安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
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楊絡安(女,民57年9 月2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3年11月15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楊絡安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被繼承人楊絡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絡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94年度財管字第29號裁 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楊絡安之遺產管理人,為行使遺產管理人 職務,爰依民法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就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俾 催告期滿後得處分其遺產等語。
二、按家事事件法第138 條規定,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 催告時,除記載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 時及地點、法院等事項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㈠遺產管理 人之姓名、住所及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㈡報明債權及願否 受遺贈聲明之期間,並於期間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㈢ 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權效果。又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 :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 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 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 ,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 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第 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楊絡安業於民國93年11月15日死亡,並經選



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等各情,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4年 度財管字第29號、94年度家抗字第12號卷宗查核無訛,堪可 認定。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 1項第3款規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 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婉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