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5號
債 務 人 戴甄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高志元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同上
代 理 人 黃良俊
債 權 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代 理 人 莊瑄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 認可: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 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62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 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 。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 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 2項第 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 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以每1個月為1期,為 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36 9元,清償總額合計為602,568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 更生方案已符合盡力清償之條件,且無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 事由:
?抾酈?人平均每月薪資約20,000元,無獎金或加班費等情,有 台信資融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8月1日回函可資佐證,足 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侀酈?人與配偶育有 1子(16歲),有受扶養之必要等情,有 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債務人主張每月支出扶養費,確屬必 要且合理。
?岊[諸債務人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11,631元,未逾必要程 度,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而每月 收入20,000元扣除必要支出與扶養費11,631元後,餘額8,36 9元,債務人為展現誠意全數提出清償,更生方案6年總清償 額為602,568元。
?伎鶹麮z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第2目 規定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 盡力清償。經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解約金,有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 107年8月6日國壽字第1070080272號函、新光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11月27日陳報狀等附卷足憑,故債務人 名下並無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 6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債務人必要生活費與扶養費之餘額為60 2,568元【計算式:(每月餘額8,369×72期)=602,568】,提 出5分之 4清償,亦即更生方案總清償額如逾482,054元【計 算式:602,568×4/5=482,054】,法院宜認為盡力清償,又 債務人係將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數提出清償 ,更生方案總清償額為 602,568元,已符合盡力清償之條件 。
??復查債務人於 7年內未曾依破產法或消債條例規定受免責, 亦無第63條第 1項各款之不認可事由。且債務人並無具有清 算價值之財產,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 0元;另債務人於 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80,000元,而債務人自 己與受扶養人必要之生活費用約279,144元【計算式:11,63 1×24=279,144】,扣除後剩餘200,856元。本件更生方案 6
年總清償額 602,568元,顯逾前揭數額。是而,債務人並無 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列不得逕予認可之事由。 ?グG債務人所提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 更生方案之事由,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與債務人經濟 生活之更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
三、經本院於107年9月20日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陳述 意見略以債務人更生方案之還款成數過低,無法同意等語, 有送達證書、陳報狀等在卷可憑。惟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 條第 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 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 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 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 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 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 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 ,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 ,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 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債務人已將可處分所得 扣除其自己與受扶養人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全數用 以履行更生方案,符合盡力清償之條件,難以期待還能如何 調整減少支出,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一再要求債務 人提高清償金額,恐過度壓迫其日常生活,無法維持人性尊 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 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 立法意旨。至於債務人以往之負債原因與更生方案清償成數 ,非法院逕予認可更生方案應審酌之事由。是債權人所陳, 顯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 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于子寧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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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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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
│ 年(72期)。 │
│ 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8,369元。 │
│(2)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 │
│ 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
│ 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8,462,879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602,568元。 │
│4、清償成數:7.12%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 │
│ 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6年總清償額│
│ │ │ │ │ 第1-72期 │ │
├──┼────┼─────┼────┼────────┼──────┤
│ 一 │第一商業│ 450,668│ 5.33%│ 446 │ 32,112 │
│ │銀行 │ │ │ │ │
├──┼────┼─────┼────┼────────┼──────┤
│ 二 │國泰世華│ 1,212,710│ 14.33%│ 1,199 │ 86,328 │
│ │商業銀行│ │ │ │ │
├──┼────┼─────┼────┼────────┼──────┤
│ 三 │花旗(台│ 758,914│ 8.97%│ 751 │ 54,072 │
│ │灣)商業│ │ │ │ │
│ │銀行 │ │ │ │ │
├──┼────┼─────┼────┼────────┼──────┤
│ 四 │遠東國際│ 1,125,082│ 13.29%│ 1,112 │ 80,064 │
│ │商業銀行│ │ │ │ │
├──┼────┼─────┼────┼────────┼──────┤
│ 五 │元大商業│ 418,217│ 4.94%│ 413 │ 29,736 │
│ │銀行 │ │ │ │ │
├──┼────┼─────┼────┼────────┼──────┤
│ 六 │台新國際│ 1,124,888│ 13.29%│ 1,112 │ 80,064 │
│ │商業銀行│ │ │ │ │
├──┼────┼─────┼────┼────────┼──────┤
│ 七 │安泰商業│ 479,904│ 5.67%│ 475 │ 34,200 │
│ │銀行 │ │ │ │ │
├──┼────┼─────┼────┼────────┼──────┤
│ 八 │元大國際│ 1,816,970│ 21.47%│ 1,797 │ 129,384 │
│ │資產管理│ │ │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九 │新光行銷│ 519,951│ 6.14%│ 514 │ 37,008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十 │?A誠第一│ 555,575│ 6.56%│ 549 │ 39,528 │
│ │資產管理│ │ │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合 計 │ 8,462,879│ 100﹪ │ 8,369 │ 602,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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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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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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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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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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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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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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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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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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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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