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051號
TNDV,107,司促,28051,2018122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051號
債 權 人 蘇千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信通姜佩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李信通住宜蘭縣○○鄉○○村00鄰○○路○段 000號、債務人姜佩妏住雲林縣○○鄉○○村00鄰○○路00 號,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