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45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雄獅家電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錦德
債 務 人 王麗惠
一、債務人王麗惠、雄獅家電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肆拾伍萬陸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債權人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1條第
1項前段規定即明。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雄獅家電有
限公司、蔡錦德、王麗惠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蔡錦德係
設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臺南市府北戶政事務所
北區辦公室),有債權人提出蔡錦德之最新戶籍資料1紙附
卷可稽,故對債務人蔡錦德之送達,顯需依公示送達為之,
依前揭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蔡錦德之部分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6453號利息: │
├──┬───────┬───────┬──────┬───────┤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 │ │ │
├──┼───────┼───────┼──────┼───────┤
│001 │新臺幣449789元│自民國102年1月│ 至清償日止 │ 年息4.25% │
│ │ │23日起 │ │ │
├──┼───────┼───────┼──────┼───────┤
│002 │新臺幣6989元 │自民國95年9月 │ 至清償日止 │ 年息10% │
│ │ │28日起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 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 │ │
├──┼───────┼──────┼──────┼───────┤
│001 │新臺幣449789元│自民國102年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002 │新臺幣6989元 │自民國95年1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月2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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