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669號
債 權 人 洪光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董佳惠、蕭君隆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復按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9條亦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債務人董佳惠設籍於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永康辦公 處、債務人蕭君隆住彰化縣○○鎮○○里○○街00號,非本 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且支付命令不得依公示送達為 之,故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首開法條之 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