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00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JILES ANTHONY EDWARD(趙弘毅)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復已揭示。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JILES ANTHONY EDWARD(趙弘毅 )核發支付命令,然據其提出債務人JILES ANTHONY EDWARD( 趙弘毅)居留證期限業已屆至,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 通知命債權人於送達翌日後7日內提出債務人居留期限尚未 逾期之最新居留證影本,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惟債權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故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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