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遷移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0735號
TNDV,107,司促,20735,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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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735號
債 權 人 劉昱呈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遷移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王火焰之繼承
人、江益泰之繼承人、蕭木火之繼承人、林哖之繼承人、簡溪全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火焰之繼承人、江益泰之繼承人 、蕭木火之繼承人、林哖之繼承人、簡溪全之繼承人發支付 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 月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 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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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