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土地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318號
TNDV,106,重訴,318,2018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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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南市林文敏


法定代理人 林永倫 
參 加 人 林婉鈴 

參 加 人 林承德 

參 加 人 林承葦 

參 加 人 林畹華 

參 加 人 林東輝 

參 加 人 林家鋒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貞期等人,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8
號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輔助上訴人之參加人林婉鈴林承德
林畹華林東輝林家鋒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1月29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94,341,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63,42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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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