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南市林文敏
法定代理人 林永倫
參 加 人 林婉鈴
參 加 人 林承德
參 加 人 林承葦
參 加 人 林畹華
參 加 人 林東輝
參 加 人 林家鋒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貞期等人,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8
號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輔助上訴人之參加人林婉鈴、林承德
、林畹華、林東輝、林家鋒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1月29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94,341,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63,42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