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10號
上 訴 人 百年吳家股份有限公司
百年吳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葉堂宇
訴訟代理人 林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1月29日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17,2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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