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幸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武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1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2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