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48號
TNDV,105,重訴,48,20181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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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張松琳 
      張河山 
      張河修 
以上上訴人與新功藥品工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9萬787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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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功藥品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