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張松琳
張河山
張河修
以上上訴人與新功藥品工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9萬787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