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429號
TNDM,107,聲,2429,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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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即
受 刑 人 謝矅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矅因妨害風化案件,繳納檢察官 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 其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 元,自行繳納上開保證金後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 卷可稽。而受刑人交保後逃匿之事實,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及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 受刑人既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 提無著,足認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受刑 人自行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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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