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423號
TNDM,107,聲,2423,2018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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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家仁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7年執字第10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家仁犯如附表所示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家仁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 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徒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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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