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414號
TNDM,107,聲,2414,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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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伽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5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伽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 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 二級毒品、偽造貨幣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及本院分別判刑確定,並經本院於105 年9 月29日以105 年 度聲字第19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又於10 5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11月30日以 105 年簡字第2656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應執行刑 3 年6 月、有期徒刑2 月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3 年8 月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即為 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受刑人本件假 釋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又受刑人於105 年9 月4 日入監 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12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 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 年3 月23日等情,有 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2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9671 號函 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1 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 ,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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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