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404號
TNDM,107,聲,2404,2018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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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林秀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林秀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林秀娥因犯賭博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七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 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張林秀娥 因犯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以一○ 六年度簡字第一九三九號、一○七年度簡字第二七九一號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 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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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