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世智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世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世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趙世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六年十月確定後,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 二十九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一○七年十 二月三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七○一九○三四○○號核准假釋 在案,有該署一○七年十二月三日法授矯字第一○七○一九 ○三四○一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 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 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