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291號
TNDM,107,聲,2291,201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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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丁清吉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發還丁清吉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丁清吉因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為警扣得如表所示之物在案。聲請人嗣 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3836 號、 106 年度偵字第12484 號為不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 署臺南檢察分署以107 年度上職議字第3705號處分書維持原 不起訴處分確定,爰請求准予發還扣案物等語。二、按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 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 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及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因聲請人涉嫌違反銀行法 案件,於民國105 年8 月11日9 時35分,在臺南市○○區○ ○○街000 號,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南 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28頁),嗣聲請人經警 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無客觀事證足資 證明聲請人確涉有違反銀行法之罪嫌,於107 年8 月21日以 105 年度偵字第13836 號、106 年度偵字第12484 號對聲請 人為不起訴處分,復經職權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 檢察分署於107 年9 月12日以107 年度上職議字第3705號處 分書維持原不起訴處分而告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 處分書各1 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 頁至第13頁);又檢 察官就同案被告葉嘉玹等14人雖另行起訴在案,現由本院審 理中,惟於該案中並未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援引為其餘 同案被告之證據,經本院發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再 次確認有無要將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引為證據,惟經該署以 107 年12月19日南檢銘寒107 蒞10597 字第1079063461號回 覆本院,確無要將上開扣案物引為證物,復無證據足證該等 物品與本案有何關聯或係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上開扣案 物已無留存或繼續扣押之必要,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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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 年度南院保管字第673 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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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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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電子產品-手機(含0000000000號SIM 卡)│ 1 臺 │ 丁清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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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電子產品-手機(含0000000000號SIM 卡)│ 1 臺 │ 丁清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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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