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撤緩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平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然猥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07年度執聲字第1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878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性騷擾防治案件,前 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以106年度簡字第1878號判處拘 役35日,緩刑2年,於106年8月2日確定,緩刑期間至108年8 月1日止。詎被告於緩刑內即107年7月1日,故意更犯公然猥 褻罪,經本院於107年9月26日以107年度簡字第2943號判處 拘役45日(得易科罰金),並於107年10月23日確定。核受 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 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 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 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受刑人之犯罪科刑情形,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證,洵堪認定。本 院審酌受刑人前已因違反性騷擾案件,經本院宣告緩刑確定 ,期許受刑人能知所悔悟、改過自新,惟其竟不知悔改,於 緩刑宣告確定後故意再為上揭公然猥褻犯行;其前後二次犯 行之犯罪模式雖有不同,然被告公然裸露自己之生殖器,在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性慾,主觀上亦可滿足其性慾,顯 見受刑人經前述刑事追訴程序後竟未因此生警惕之心,仍然 繼續漠視他人身體自主權法益,於緩刑期內另為上揭公然猥 褻之犯行,全然辜負原判決希冀受刑人習得尊重他人身體自 主權利法益之美意,因認前案緩刑之宣告難收預期之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 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