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撤緩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緯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7 年執聲字第
1 767 號、107 年度執緩字第3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緯泰於本院一0六年度簡字第一五一六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歐緯泰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一0六年度簡字第一五一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五年,並應履行緩刑所附條件向被害人支付如本院一0六年度南司調字第一九三號調解筆錄內容所示之損害賠償,並於一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未依判決之調解筆錄內容,定期支付告訴人相當金額,自一0七年二月起即未再支付任何款項,尚須支付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因認違反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案卷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