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243號
TNDM,107,單禁沒,243,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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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萬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4 年度毒偵字第2585號、107 年度聲沒字第190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ㄧ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袋毛重共零點五公克,驗前淨重共零點貳貳公克,驗餘淨重共零點壹玖捌公克,保管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一○四年度保毒字第二二六號)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按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 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黃萬等(聲請書誤載為施茂成)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2585號為緩 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3月17日緩起訴期滿,而該案所查扣 之第一級海洛因2 包(毛重0.5 公克),經送檢驗確呈海洛 因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 ,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年12 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 5年7月1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此條文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 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105年7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 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次按違禁 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修正後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修正後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 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



先適用,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黃萬等於104 年11月22日晚上6 時25分許,在臺 南市永康區東橋一路與大橋二街口,因停等紅燈超越停止線 為警攔查,經被告同意後實施搜索,當場扣得第ㄧ級毒品海 洛因2 包(含袋毛重共0.5 公克),並採集被告尿液送鑑定 後,查悉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持有第ㄧ 級毒品犯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 字第2585號為緩起訴處分,命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遵守並履 行所列事項,於107年3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04 年 12月9 日第KH/2015/B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毒偵字第2585號緩起訴處分書 、同署檢察官簽呈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考(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2585號卷第 27、36頁正反面,106年度撤緩字第41 號卷第16頁;本院卷 第21 至22 頁)。本件聲請人所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海洛因 2包(含袋毛重共0.5公克,驗前淨重共0.22公克,驗餘淨重 共0.198公克,保管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保毒 字第226號,下同),係被告於104年11月22日在上開地點為 警查獲時隨身攜帶於上衣左邊口袋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中 供述明確(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04 年南市警永偵 第0000000000號卷第3 頁),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可考(見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永康分局104年南市警永偵第0000000000號卷第8至11 頁);又上開扣案海洛因2 包,經送鑑後,檢驗結果檢出有 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12 月28日高市凱醫 驗字第38446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見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585號卷第6頁),足見上 開扣案物確實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ㄧ級毒品海 洛因。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款所規 定之第ㄧ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施用,屬違禁物,依上揭 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並依修正後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故本件扣案 海洛因2 包,爰依法沒收之。另盛裝扣案海洛因之外包裝袋 ,因無法與所盛毒品析離,故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檢察官之 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鑑驗耗 損之第ㄧ級毒品海洛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項,修正



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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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