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7年度,243號
TNDM,107,交簡附民,243,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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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3號
附民原告  陳昶諺

      陳宥霖
      陳宥蓁
附民原告兼
上列三人之
法定代理人 戴鈺婷
      陳智仁
附民被告  秦煒迪
附民被告  意精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賢明
上列被告秦煒迪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44
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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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意精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