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3號
附民原告 陳昶諺
陳宥霖
陳宥蓁
附民原告兼
上列三人之
法定代理人 戴鈺婷
陳智仁
附民被告 秦煒迪
附民被告 意精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賢明
上列被告秦煒迪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44
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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